青岛泰丰铭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3503397417)等1户纳税人:
你(单位)存在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未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前往市南区主管税源管理部门领取通知书。如对公告的税务事项有异议的,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